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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BOT和PPP, 看著好像都懂, 可就是說不清區別?

      發布者:信息員    發布時間:2019-11-1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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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PPP模式不是一種固定的模式,而是包含多種操作形式,BOT也是PPP的一種。BOT模式中是指政府授予私人企業特許經營權,私人企業承擔更多的風險,PPP模式則強調政府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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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概念




      1. PPP模式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文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 、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


      這里列舉的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三種方式針對不同種類的項目有不同的推進模式:


      • 經營性項目。對于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并且經營收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等模式推進。


      • 準經營性項目。對于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資源的項目,可通過政府特許經營權附加部分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等措施,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要建立投資、補貼與價格的協同機制,為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積極創造條件。


      • 非經營性項目。對于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建設—擁有—運營(BOO)、委托運營等市場化模式推進。要合理確定購買內容,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關聯名詞解釋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而在ppp項目中,特許人就是政府方,被特許人就是社會資本一方。



      PPP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備受關注的BOT模式。較早的、比較正式的PPP模式出現在1992年英國保守黨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資計劃”(Private FinanceInitiative,PFI)中。


      根據發改投資[2014]2724號文,ppp模式不是一種固定的模式,而是包含多種操作形式。從世界銀行對PPP的分類來看,主要包括外包類、特許經營類和私有化類。因此,BOT本質上也可視為是PPP的一種。



      2. 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概念是由土耳其總理厄扎爾1984年正式提出的。在我國也有不少成功運用的例子。BOT是指政府授予私營企業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某公用基礎設施,在規定的特許期限內,私人企業可以向基礎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來獲取投資回報。待特許期滿,私人企業將該設施無償或有償轉交給政府。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世界銀行在《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中指出,BOT有三種具體形式:BOT、BOOT、BOO,除此之外,它還有一些變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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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與PPP共同點




      1、這兩種融資模式的當事人都包括融資人、出資人、擔保人。融資人是指為開發、建設和經營某項工程而專門成立的經濟實體,如項目公司。出資人是指為該項目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的政府、企業、個人或銀團組織等。擔保人是指為項目融資人提供融資擔保的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政府。


      2、兩種模式都是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使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發生契約關系的。一般情況下,政府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由私人企業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并由私人企業負責成立的項目公司作為特許權人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和償還義務。


      3、兩種模式都以項目運營的盈利償還債務并獲得投資回報,一般都以項目本身的資產作擔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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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與PPP區別




      1、組織機構設置不同


      以BOT模式參與項目的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之間是以等級關系發生相互作用的。


      在組織機構中沒有一個相互協調的機制,不同角色的參與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標——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使得他們之間很容易產生利益沖突。由于BOT模式缺乏協調機制,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一方利益達到最大化是以犧牲其它參與方的利益為代價,其社會總收益不是最大的。


      在ppp模式組織機構中,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卻是最大的,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但從合作關系而言,BOT中政府與企業更多是垂直關系,即政府授權私企獨立建造和經營設施,而不是與政府合作。財金[2014]113號第11條,規定PPP項目“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盤PP通過共同出資特殊目的公司更強調政府與私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


      2、運行程序不同


      BOT模式運行程序包括:招投標、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


      而PPP模式運行程序包括:項目識別、項目準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環節。


      從運行程序的角度來看,兩種模式的不同之處主要在項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業從項目論證階段就開始參與項目,而BOT模式則是從項目招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項目。另外更重要的是在PPP模式中,政府始終參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在特許協議簽訂之后,政府對項目的影響力通常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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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與PPP的優缺點




      PPP的優點在于政府能夠分擔投資風險,能夠降低融資難度,雙方合作也能夠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不同目標,形成社會利益最大化,但缺點在于增加了政府潛在的債務負擔。


      BOT優點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項目的投資損失,缺點是投資風險大,私營資本可能望而卻步,且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不同,單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納什均衡并非全社會最優。


      (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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